第三十三条 【重建规划的公开和效力】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批准以后的公开和其效力的规定。

  重建规划的效力首先体现在它是恢复重建工作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重建规划的效力还体现在它的严肃性。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必须保持稳定,不经过法定的程序不得进行修改。所谓法定的程序包括法定的条件,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城乡规划才可以进入修改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任意修改规划,或者不按规划进行建设、审批的行为,无论是通过其他怎样的程序进行的,都是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重建规划可以修改的条件只有两项,或者是因基础资料修改、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是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

  正因为恢复重建规划有如此重要的法律效力,所以规划的内容一定要让公众知悉。条例要求规划批准以后,必须及时公开。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公开;二是要及时公开。两者只有同时满足才算是符合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