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资金、力量的来源】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恢复重建资金和力量来源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参与灾后重建的主体包括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即中央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这些力量中,首先是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因为灾后重建首先要立足于自力更生,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其次是国家,即中央政府,通过提供政策、物资、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协助地方政府搞好重建工作。第三是要发挥好社会力量的作用,国家鼓励他们参与灾后重建工作,支持在灾后重建中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第四是要利用好国外援助,对这些国外援助,不能不加选择,只能接受那些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值得注意的是在灾后重建中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材料的问题。在建设活动中采用什么样的技术、设备和材料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能任意采用。因此,如果要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必须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可以。如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