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对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重建资金和物资监督管理的管理。

  根据本条规定,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无论其来源,都应当对其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条规定的公开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公开的内容包括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对于公开的要求是要定期进行公开,使得公开成为一种常态,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种公开,本条没有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只要是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质,无论其用途如何,都应当予以公开,不能以涉及国家秘密等为借口拒绝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