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恢复重建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恢复重建工作原则的规定。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原则是要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这是由政府职能决定的,政府存在的意义就是要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其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城镇的灾后恢复重建要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要求城镇恢复重建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也就是说重建要量力而行,避免好大喜功、急于求成。要考虑到受灾以后的承受能力。

  乡村的恢复重建要和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发挥村民自己的作用,尊重村民自己的意愿,实行自我管理和建设。同时在乡村建设中尤其要注意节约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这些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就是针对乡村建设粗放型用地、土地利用浪费严重的现状规定的。

  对于村民住宅建设,由于《城乡规划法》对其选址管理作了比较宽松的要求,所以本条例只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对其选址进行指导。同时,村民住宅建设的设计和施工还需要符合《防震减灾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