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灾后重建工程选址的要求。

  条例对灾后重建工程选址提出了明确要求。灾后重建工程选址的要求是符合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震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工程在立项以前应当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时候就应当考虑到这些因素。根据《城乡规划法》,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取得选址意见书,然后才能申请工程批准或者核准。对于不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同样涉及选址的问题,这就要求规划部门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对项目的选址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