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仲裁

  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

  (一)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简释】

  本款是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内容的具体要求。

  《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CIETAC对仲裁申请书内容的要求与《仲裁法》的上述规定原则上是一致的。与此前的CIETAC各版仲裁规则相比,本款中特别将第(四)项单列,以突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国际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相比,CIETAC未要求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中就仲裁员的人数、选定方式、仲裁地、适用法律、仲裁语言等事项进行明确,原因是上述事项或已在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中进行约定,或可以根据本仲裁规则的规定予以明确。例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当事人名称全称、基本情况和地址;

  (2)请求仲裁的争议的性质及情况描述;

  (3)所请求的救济,在尽可能的程度上应写明金额;

  (4)有关协议,特别是仲裁协议;

  (5)所有相关事项,包括仲裁员人数,按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确定的仲裁员指定方式及指定的仲裁员人选;

  (6)对仲裁地、适用法律规则和仲裁语文的任何意见。”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仲裁通知应包括一份请求书,包括下述内容:

  (a)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要求;

  (b)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c)说明所援引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d)说明引起争议或与争议有关的任何合同;

  (e)请求的说明和支持请求的事实陈述;

  (f)要求的救济或补救办法及索赔的金额;

  (g)可以包括就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和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和仲裁使用语言的建议。”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简释】

  前述《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要求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应附具相应的证据文件,不同的仲裁机构要求不同。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当事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CIETAC本次修订规则时,也曾考虑是否应对当事人提交证明文件的形式加以规范。鉴于商事仲裁活动中并不存在统一的证据规则,不同的适用法对证据的要求不尽相同,为了最小程度地限制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自治权利,本规则对此只作原则性的规定。

  【提示】

  在CIETAC受理案件的实践中,对当事人提交文件的形式进行了提示性的规定,并制作了《申请仲裁须知》供当事人参考:

  申请仲裁须知

  一、到本会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与对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包含证据,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或书面仲裁协议)。

  (二)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三)如果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请(1)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2)增加提交一份仲裁申请书,(3)书面指示本会向哪一具体法院转送,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等。

  (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五)另,请注意:

  (1)仲裁申请书正文、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要1份原件。证据文件一般只需要复印件,但应在开庭时带原件来以备当庭质证。

  (2)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则适用简易程序,需要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一式三份;如果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者涉及争议金额不清的仲裁请求,则适用一般程序,需要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一式五份;如果被申请人不止一个,那么,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就得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据。

  三、同时,请按照仲裁规则中仲裁费用表的规定交纳仲裁费预付金。原则上,仲裁费将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庭外和解或仲裁庭调解和解而撤销案件的,根据具体情况退回一定的仲裁费预付金。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简释】

  当事人须预缴仲裁费用才能启动下一步仲裁程序,这是各仲裁机构的统一做法,只是对于应当预缴的仲裁费占全部仲裁费的比例略有不同。例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秘书长可以要求申请人临时缴付一定数额的预付金,以支付截至拟定审理范围书拟定之时的仲裁开支。”该规则附件四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请求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规则’)开始仲裁必须同时缴付管理费预付金2500美元……”该规则附件四第一条第十款规定:

  “……费用预付金可以在仲裁过程中任何时候予以调整……”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时,仲裁管理人可以要求该申请方交付本规则第三十一条(a)、(b)和(c)段所述的适当的金额作为费用预付金。

  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要求各方当事人交付补充预付金。”

  上述两机构均采取部分预付、随时调整的方式收取仲裁预付金,而CIETAC规则要求当事人按仲裁费用表的规定全额预缴仲裁费,在当事人不增加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费的数额也不会增加。CIETAC在预收仲裁费用时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另一个显著不同在于,CIETAC的仲裁费用表中包括的仲裁员报酬与仲裁庭的组成人数无关,即无论是由一名还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按照仲裁费用表预付的仲裁费用是相同的,除非当事人选定了外籍仲裁员须另外支付报酬(详见本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仲裁费用表中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标准一般是指独任仲裁庭的费用,而当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三人时,仲裁员的报酬也将相应增加。

  【提示】

  根据本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除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预缴的仲裁费以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些案件的当事人还应预缴其他实际费用,例如,聘请外地、外籍仲裁员而发生的差旅费,聘请专家的费用等,这些费用不包括在本款所指的仲裁费中。另外需要说明的是:(1)本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对于涉外案件和国内案件仲裁费用的计算适用不同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登录CIETAC网站查询相关争议可能需要预缴的仲裁费用数额。CIETAC北京总会网址:www?cietac?org。

  CIETAC上海分会网址:www?cietac?sh?org。

  CIETAC华南分会网址:www?sccietac?org。对其他费用的规定及解释详见本规则第六十九条。(2)如果案件的被申请人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则应该根据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就其反请求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