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灾区学生的救助】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给予地震灾区学生救助的规定。

  对于受灾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需要救助的,由国家直接给予生活费补助。对于其他非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是直接给予生活补助,而是在同等情况下,由其所在的学校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国务院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完善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社会捐资助学等方式,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不起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