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简释】

  CIETAC曾在其198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中规定被申请人提交反请求的期限与提交答辩书的期限相同,即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但是此后的CIETAC 1994年、1995年、1998年及2000年版仲裁规则均将被申请人提交反请求的期限延长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日内。考虑到实践中经常有被申请人在提交答辩书的同时即提交了仲裁反请求书的情况发生,且被申请人在同一时间段准备答辩文件与准备仲裁反请求文件并不存在实质的冲突,为了加快仲裁程序,CIETAC此次修订规则将被申请人提交反请求的期限缩短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内,与提交答辩书的期限相同。自CIETAC1995年版仲裁规则即规定由仲裁庭行使决定是否延长被申请人提交反请求期限的权力,本款中相应的规定是对此前CIETAC仲裁规则中相关条款的继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适当延长提交反请求期限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说明其有正当的理由。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反请求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简释】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反请求的内容及形式上的要求与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的要求是一致的,从而体现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三)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仲裁费。

  【简释】

  由于答辩期限与反请求期限同为45天,很容易出现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同在一份文件中的情况。此时,若被申请人不能及时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缴反请求仲裁费,CIETAC秘书局在向申请人转发答辩材料时,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尚未完备,即反请求尚未被正式受理。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暂不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答辩。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将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3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简释】

  在此前的CIETAC各版仲裁规则中均未规定申请人对反请求进行答辩的期限。本规则增加此项规定旨在保证仲裁程序的对称和公平。对照被申请人对仲裁请求有45天的答辩期限,申请人对反请求答辩的期限为30天,之所以缩短了15天,是因为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是有备而来,已准备了相当长的时间,相对缩短其对反请求的答辩期限并不违反公平原则;相反,如给予申请人与答辩期限同样的时间会延缓程序的进行,有悖于申请人快速解决争议的初衷。

  (五)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答辩书。

  【简释】

  本款规定的目的与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同,即一是赋予仲裁庭保证仲裁程序高效公平进行的权力;二是约束申请人按期提交反请求答辩书。

  (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简释】

  本款规定的原理与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对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的答辩书的后果及处理方式的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