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提交仲裁文件的份数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时,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则可以减少两份;如果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则应相应增加一份。

  【简释】

  本款是对当事人提交仲裁文件份数的规定。对于初次在CIETAC进行仲裁的当事人来说,上述规定表面看起来较为复杂,实际上仅须掌握如下原则即可:

  1?对于仅有一个申请人和一个被申请人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提交文件的标准份数是五份,每增加一个当事人则增加一份。这五份仲裁文件将分别转给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其余一份由秘书局或秘书处存档。

  2?对于仅有一个申请人和一个被申请人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提交文件的标准份数是三份,每增加一个当事人则增加一份。这三份文件将分别转给对方当事人和独任仲裁庭的仲裁员,其余一份由秘书局或秘书处存档。

  3?鉴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时,CIETAC应将一份仲裁文件转寄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提出此类申请的当事人在提交仲裁文件时还应增加一份。

  【提示】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常有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交文件时仅提交一份,并注明该文件仅供仲裁庭参考,而不愿意转给对方当事人。CIETAC秘书局对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是:告知提交文件的当事人,凡是仲裁庭接受的文件一定要转给对方,否则将构成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接触,剥夺了对方当事人陈述意见进行评论的机会,从而可能构成法院撤销裁决或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如果提交文件的一方当事人坚持不希望将该文件转给对方当事人,则仲裁庭也不会接受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