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审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简释】

  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更加灵活。当事人可以对案件的审理方式进行约定,仲裁庭也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与普通程序不同,开庭审理并不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一般原则,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开庭审理。如果仲裁庭决定依据书面材料审理案件,则应将此决定函告当事人,并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期限及书面质证的方式予以说明。如果仲裁庭决定进行书面审理,而一方当事人要求开庭审理的,则应尽量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