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简释】

  根据本条规定,国内案件作出裁决书的期限是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较之涉外案件作出裁决书的期限为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个月内,又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限。综合本章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期限,一般国内案件的审理周期至少比涉外案件缩短两个半月,有利于争议的快速解决。有关延长作出裁决书的期限的程序,与涉外案件相同,均需仲裁庭提出正当且必要的理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关于裁决期限的其他解释详见对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的简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