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裁决书的更正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该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简释】

  《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该条涉及裁决书的补正,包括对文字错误的更正和漏裁事项的补充裁决。CIETAC规则分别在本条和第四十八条对上述两种补正情况进行规定。

  在仲裁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仲裁庭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上述错误予以更正。鉴于对裁决书的更正仅限于本条所列的特定情况,因此,对这些性质的错误的更正将不会影响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作出上述更正,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也可以由仲裁庭自行更正。不过,当事人提出更正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而仲裁庭自行进行更正的时间是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受前述30天的限制。对裁决的更正必须由仲裁庭签署,仲裁庭不得以更正的名义重新裁判,否则将损害裁决的严肃性,违反“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是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决义务及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