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简释】
简易程序案件裁决书的作出期限为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比普通程序的6个月缩短了一半,充分体现出简易程序快捷的优势。关于延长裁决书作出期限的规定,则与本规则第四十二条普通程序的规定一致。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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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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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六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简释】
简易程序案件裁决书的作出期限为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比普通程序的6个月缩短了一半,充分体现出简易程序快捷的优势。关于延长裁决书作出期限的规定,则与本规则第四十二条普通程序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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