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天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简释】

  CIETAC受理案件的前提是仲裁申请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即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文件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付了仲裁费。需要注意的是,本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对于涉外案件和国内案件仲裁费用的计算适用不同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登录CIETAC网站查询相关争议可能需要预缴的仲裁费用数额。如果满足了上述受理条件,CIETCA将在5天内通知当事人,案件已受理。之所以将国内案件的受理期限明确为5天,是为了与《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保持一致。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且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