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仲裁通知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简释】
简易仲裁程序的开始、申请仲裁的要求及CIETAC对案件的受理等程序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是在CIETAC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时,应告知当事人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并通知当事人简易程序各环节的相关期限,以便当事人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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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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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一条 仲裁通知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简释】
简易仲裁程序的开始、申请仲裁的要求及CIETAC对案件的受理等程序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是在CIETAC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时,应告知当事人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并通知当事人简易程序各环节的相关期限,以便当事人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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