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成。

  【简释】

  国内案件的仲裁庭组成成员人数及确定方式与涉外案件相同,即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如果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案件同时适用第四章简易仲裁程序的规定,则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从CIETAC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约定从名册外选定仲裁员。在从CIETAC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时,应注意一般国内案件仅适用国内仲裁员名册,而国内专业案件可以适用相应的专业名册或国内名册,对CIETAC各仲裁员名册的适用原则详见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简释。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方式、期限、首席仲裁员及独任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方式,均与涉外案件相同,即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这里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