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的组成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简释】

  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简易程序的仲裁庭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该独任仲裁员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至仲裁委员会。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则该名仲裁员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如果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独任仲裁员。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交推荐名单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