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沿用了《劳动法》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四,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按照以上四个程序进行处理或者申请处理。

  对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法律规定的四个阶段。通常情况下,由协商后调解解决的争议案件最多,其次是仲裁阶段,最后到诉讼阶段的只是不服仲裁裁决的一部分案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均有权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也有权自行协商解决。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79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