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条文注释

  本条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作了原则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现在的规定和原先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差别,这主要体现在:原先的管辖规定是按照行政区划确定的,而现在则规定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但如何确定一个仲裁委员会的具体管辖范围,尚有待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关联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