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关联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