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把劳动争议的协商作为程序之一作了规定。

  协商是民间处理纠纷的一种形式,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这一形式也得到了较多应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其规定下来,实际上是承认了这种解决纠纷的民间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应用。

  从本条规定的内容看,协商有两种方式: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二是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的结果有二:一是达成和解协议,这标志着劳动争议得到了解决,双方的矛盾得到缓解,争议事项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二是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这标志着劳动争议没有解决,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强化,只好依法进入下一步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77条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6-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