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条文注释

  本条对调解协议的约束力以及调解不成后的争议处理程序作了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认可的约束力。调解协议书按照规定制作完毕后,即依法生效。生效后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即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存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况,则违约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80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