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注释

  本条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了规定。

  与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所不同,本条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所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有六种。用人单位在申请撤销裁决时,应当有证据证明,应当遵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规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里对人民法院的界定有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时,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对其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是:(1)应当组成合议庭;(2)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核实;(3)裁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对经过审核的仲裁案件,如果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合议庭就应当裁定撤销裁决;如果没有违法情形和违法内容,则应当作出不予撤销的裁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并不是案件的终结,而是新的诉讼程序的开始,即用人单位可以就申请撤销裁决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作出裁定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