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条文注释

  本条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的效力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某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案件是除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案件。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受到法定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只有十五日,如果当事人不在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就丧失了提起诉讼的权利,仲裁裁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只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义务了。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83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