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2-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