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条文注释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一直是职工群众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正是考虑到劳动争议仲裁的实际情况,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费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一规定的有利之处在于,可以使当事人不致因收费问题而影响到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程度,也可以使广大劳动者对这一制度给予更高程度的认同,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提供有利的基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解决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费用,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