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关联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5、25-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