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关联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5、25-35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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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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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关联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5、25-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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