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注释

  本条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本条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上,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

  关联法规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52条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