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举证指导与当事人申请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指导当事人举证以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举证告知时至少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下内容:(1)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2)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3)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本条第二款中提到的“客观原因”主要指如下几种情形:(1)必须依职权方可收集的证据。如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文书、文献资料等;(2)当事人自己调查、收集证据有可能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利的证据。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材料;(3)需要动用国家司法权才能收集的证据。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适用问题的规定》第8、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电子签名法》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