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一裁终局涉及劳动争议的绝大部分案件,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对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或是仲裁确有错误的话,劳动者没有基本的救济渠道,这不利于争议案件的解决,甚至会导致劳动争议的进一步激化。本条的含义在于,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只有劳动者在不服裁决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行使本条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时,要遵守时限的规定,即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不能超过十五日的规定。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83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