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法院对举证责任分担的裁量】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举证责任分配实质性标准的一个规定,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兜底性条款。人民法院确定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和因素有:

  1 诚实信用原则:凡是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1)恶意诉讼;(2)拖延诉讼;(3)翻悔自认;(4)毁灭证据;(5)隐匿证据;(6)不当举证。

  2 公平原则: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1)考虑举证的难易程度;(2)考虑与证据的距离远近及控制证据的情况;(3)考虑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

  3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指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举证能力主要受制于以下因素,一是当事人自身的客观条件,二是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三是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经济条件。

  关联法规

  《海商法》第52条

  《合同法》第302、311、3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