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书证的调查收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条文注释

  本条所说的调查人员既可以是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也可以是受诉法院的其他法官,如受诉法院的执行庭执行员、审理案件的审判庭的其他法官、立案庭的法官等。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作为“调查人员”则更有利于尽快审结案件。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款、1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