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延期举证的规定,是对本解释第三十四条的有益补充。

  根据本条规定,延期举证需要三个条件:(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2)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3)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关于申请延期举证的次数,当事人可以有两次机会。对当事人再次提出的延期申请,法院仍然要再次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