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经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3、6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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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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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经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3、6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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