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对新证据的反证】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方当事人对新的证据提出反证或者抗辩期限的规定。

  法官确定合理期限的标准:一是确定的时间不能造成诉讼迟延;二是期限的确定不能有损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机会的平等;三是这种情形相对于一审中的期限较为短暂。

  另外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此进行反证或者抗辩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进行纯粹的防御,对该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力等发表意见,否定该新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二是自己提出相反的证据,达到推翻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或者推翻该新的证据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