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