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只服从于法律,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参与和干涉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检察。其次,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最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仍然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