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司法解释冲突的效力确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时间效力】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八十二条【司法解释冲突的效力确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时间效力】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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