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未能就其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时,其陈述的证明效力的规定,该条文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内容。

  具体应把握三层意思:一是条文中所述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当事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就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而不包括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免除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二是在对方当事人否认有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不能将当事人的本人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是作为一种特例,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是人民法院支持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必要条件。

  关联法规

  《 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