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专门管辖的规定。

  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就是要确定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军人职责罪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在火车上发生的案件、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犯罪等。 注意,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