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要保障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履行作证的法定义务,如实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首先要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这既是惩治犯罪的需要,也是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可能因作证处于危险之中的,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凡是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都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