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6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