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对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被羁押的问题,为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有要求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都有权要求解除。司法机关经审查确认超期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如果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可以变逮捕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传唤超过十二小时的,也应立即停止。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