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搜查时出示法律凭证的规定。

  搜查证是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时的法律凭证,出示搜查证是为了证明执行搜查人员的身份和履行搜查职责,防止非法搜查,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搜查证,这是搜查的一般原则。但是,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如遇紧急情况,不立即搜查,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使获取证据失去时机,影响或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时,侦查人员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本条中的“紧急情况”,主要是指被执行逮捕、拘留的人身藏凶器或引爆装置、剧毒物品或者在其住处放置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自杀、凶杀及其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查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