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9-193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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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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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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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9-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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