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的时间及律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被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与国家秘密有关。侦查人员不得以保密为借口,任意剥夺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利。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5-1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