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扣押物的处理的规定。

  扣押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冻结存款、汇款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证实犯罪,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又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侦查人员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认定该扣押物或冻结款项并非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犯罪行为无任何牵连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退回原主或者邮电机关;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在三日以内解冻,不得以任何借口留置或者拖延退还、解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