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诉讼阶段,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仅损害法制的尊严和权威,而且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当然有责任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调查研究及公民、组织报案、控告、举报等途径,发现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该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立案。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3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