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的规定。

  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的人,不可通缉。公安机关是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