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本条规定是为了适应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需要,明确其办案的程序和职权。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作出三种决定: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已侦查终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